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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規定

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以下簡稱“微電子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科學傳播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科發傳播字﹝2014﹞9號)、《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科發傳播字﹝2015﹞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微電子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微電子所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微電子所信息公開分為面向社會公開、面向研究所公開。面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面向研究所公開的信息包括所務公開、黨務公開和制度規定等內容。

  第五條?微電子所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微電子所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二)微電子所機構設置、制度規定、發展規劃、科技研究、人事人才、研究生招生培養、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計與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微電子所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一)、(二)、(四)項范圍,應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第七條?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微電子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所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研究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所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黨委辦公室是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十條?黨委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完成微電子所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更新,負責組織信息公開的審核、發布。科技處、保密辦負責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及時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所屬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及日常更新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遵循“誰公開、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所屬各職能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前,須對本部門公開信息進行嚴格審核,并提交科技處、保密辦進行保密審核,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微電子所主動公開的信息,經黨委辦公室和科技處、保密辦審核,所主管領導審批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微電子所網站“信息公開”頻道;

  (二)微電子所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微電子所所務公開平臺;

  (六)微電子所工作簡報《芯天地》;

  (七)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八)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微電子所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職能部門應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研究所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對于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由黨委辦公室報送領導小組統一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報黨委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方式,投訴途徑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類別、名稱、內容概述等內容。

  第十五條?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微電子所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須填寫《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請表(公民申請表)》(附件1)、《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表)》(附件2)(以下均簡稱“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郵寄信函、發送傳真等方式,向微電子所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匿名或非實名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黨委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于《申請表》內容不明確的,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二)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或掃描件的申請,應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反饋《申請表》收悉。

  (三)所申請信息屬于主動公開且已公開的,出具《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已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尚未公開的,經領導小組審批后,轉請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五)所申請信息屬于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出具《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告知書》。

  (六)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出具《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七)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八)所申請信息不屬于微電子所業務范圍或掌握的,出具《非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第十七條?對于已登記的信息公開申請,黨委辦公室應填寫《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信息審批單》(見附件3)(以下簡稱“《審批單》”)。能夠當場答復的,視具體情形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當場予以答復,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應信息。

  不能當場答復的,由黨委辦公室將《審批單》(附《審批表》)提交領導小組審批后,轉發相關職能部門,該部門一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黨委辦公室反饋意見、提供信息至黨委辦公室;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應在反饋信息前通過相關公布途徑進行更新。黨委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

  如相關職能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應做出說明并經領導小組批準,由黨委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由黨委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如相關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及時與黨委辦公室協商,報請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微電子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微電子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黨委辦公室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它處理,均以各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一條?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盡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所屬各職能部門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本部門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黨委辦公室應于每年2月15日前將微電子所上一年度信息公開情況統計結果報院科學傳播局政務信息處;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紀委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微電子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業務的,可以向微電子所紀委或院科學傳播局舉報。微電子所紀委收到舉報后,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所屬各職能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未履行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程序的,由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規定對部門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涉及違法違紀的,由微電子所紀委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請表(公民申請表)

  2. 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表)

  3. 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信息審批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