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內法規,按照《中國科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中國科學院北京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以明確責任主體為基礎,以細化履責措施為重點,以健全體制機制為抓手,以嚴格責任追究為保障,促進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貫徹落實,扎實推進分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為中國科學院“三個面向、四個率先”目標的實現和“率先行動”計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分黨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做到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納入各單位各部門發展規劃與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納入各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科研、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落實、檢查、考核。
第二章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第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包括各級領導班子全面領導責任,法定代表人承擔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分黨組(黨委)書記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職責范圍內反腐倡廉建設主要或重要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科研團隊負責人承擔反腐倡廉建設監督和管理責任。各責任主體因工作變更或職責調整產生的責任內容變化,應及時變更或調整相應責任制內容。
第六條 分院各級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所負的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及時傳達學習、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形勢、研究工作、部署任務,及時聽取匯報、安排監督檢查、指導督導落實、嚴肅責任追究,統籌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與改革創新發展。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經常化,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解決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
(二)選人用人。嚴格執行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制度相關規定,健全干部選拔聘用機制,規范崗位聘用管理和職級晉升制度,堅持擬提任干部黨風廉政或廉潔從業情況鑒定制度,嚴肅選人用人紀律,加強對干部選拔聘用工作的監督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管,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三)作風建設。建立健全作風和學風建設長效機制。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重點加強“三公”經費等的管理監督。定期組織開展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頂風違紀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或曝光。加強科研道德和學風建設,嚴肅懲處科研不端行為。
(四)宣傳教育。將反腐倡廉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納入黨的建設總體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訓、科研人員職業培訓體系,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與創新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宣傳教育等緊密結合,堅定理想信念,扎實開展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科研誠信和學風教育。領導班子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黨風廉政專題學習。
(五)制度建設。緊緊圍繞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完善議事決策、人事、財務、資產、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各項任務,深入推進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為目標,使得主要業務活動和管理行為流程規范、權責清晰、防控有力、預警及時。
(六)強化監督。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深化黨(院、所)務公開,強化民主監督、群眾監督。明確反腐倡廉重點領域,加強預防和監督。加強內部審計監督,重點抓好科研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逐步覆蓋所有科研經濟業務領域和主要科研團隊。抓好審計和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踐行“四種形態”,落實任前廉政談話、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等要求。
(七)懲治腐敗。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舉措,領導和支持紀監審部門聚焦反腐倡廉主業,加強監督執紀問責。定期或不定期聽取紀監審工作匯報,依法依紀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堅持“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紀監審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注重紀監審干部的培養使用。
第七條 分院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承擔本單位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決策部署。每年初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確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計劃和責任分解。每年底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聽取反腐倡廉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問題,明確改進措施,并納入下一年度單位工作計劃。
(二)組織推動。圍繞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作風和學風建設、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等重點,謀劃和推動反腐倡廉建設。加強內審監督,重點抓好科研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領導并督促分管部門把反腐倡廉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落實,加強對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宣傳教育。堅定理想信念,自覺加強對上級關于反腐倡廉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學習,按要求參加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專題學習,結合民主生活會認真述責述廉。每年在本單位作1次廉潔從業專題報告。帶頭并督促分管部門負責人和科研團隊負責人參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活動,保證其每年至少參加1次。
(四)監督管理。健全完善議事決策、人事、財務、資產、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強對行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管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督促分管部門自覺接受審計等監督,抓好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懲治腐敗。嚴格落實上級對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強監察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領導和支持監察審計機構聚焦反腐倡廉主業,監督執紀問責。督促查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排除辦案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堅持“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第八條 分院各單位黨委書記承擔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領導部署。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牽頭制定反腐倡廉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及責任分解,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牽頭組織對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檢查,并向領導班子匯報檢查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二)組織推動。組織逐級簽訂黨風廉政或反腐倡廉責任書,形成責任傳導機制。督促本單位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并監督分管的部門把反腐倡廉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落實,加強對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宣傳教育。自覺學習并傳達落實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1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專題學習,在分黨組(或黨委)擴大會議或民主生活會上述責述廉。每年在本單位講1次廉政黨課。帶頭并督促分管部門負責人參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保證其每年至少參加1次。
(四)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機制,帶頭并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加強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管部門負責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督促分管部門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認真抓好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踐行“四種形態”,落實任前廉政談話、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等要求。
(五)懲治腐敗。嚴格落實上級對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強紀監審機構和隊伍建設。領導和支持紀監審部門聚焦反腐倡廉主業,監督執紀問責。督促查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排除辦案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堅持“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第九條 分院各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承擔職責范圍內反腐倡廉建設主要或重要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實。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要求,對牽頭負責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領導并監督分管部門把反腐倡廉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落實,明確任務分工,提出具體舉措,加強對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教育引導。自覺學習上級關于反腐倡廉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參加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專題學習,結合民主生活會認真述責述廉。帶頭并督促分管部門負責人參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活動,保證其每年至少參加1次。
(三)業務監管。根據上級和本單位的要求,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業務領域的規章制度及管理流程,將反腐倡廉建設要求納入其中,促進規范管理,防范廉潔從業風險。
(四)加強監督。加強對分管部門負責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督促廉潔自律,履行“一崗雙責”。督促分管部門自覺接受審計等監督,抓好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及時匯報。定期聽取分管部門反腐倡廉建設情況匯報,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及時向紀監審部門通報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支持紀監審部門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分院各單位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業務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一)組織實施。根據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規劃任務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計劃及責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務落實的具體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底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總結,并向領導班子報告。
(二)學習教育。堅定理想信念,自覺學習上級關于反腐倡廉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帶頭并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廉潔從業宣傳教育活動。對業務范圍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強宣講。
(三)業務監管。認真落實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工作任務,加強業務監管,帶頭并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的制度及工作流程。每年對制度、流程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不斷優化完善。
(四)加強監督。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等監督,認真抓好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線索要及時向紀監審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科研團隊負責人是所負責科研團隊反腐倡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負責的科研活動中的反腐倡廉建設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一)組織實施。根據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規劃任務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計劃及責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務落實的具體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底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總結,并向領導班子報告。
(二)學習教育。堅定理想信念,自覺學習上級關于反腐倡廉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帶頭并督促所負責的科研團隊成員參加廉潔從業宣傳教育,保證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參加1次。加強對所負責科研團隊成員的科研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引導樹立良好學風。
(三)業務監管。嚴格執行課題經費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結合實際,進一步梳理風險點,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團隊內部管理監督,保證科研活動合法合規。
(四)加強監督。帶頭廉潔自律,加強對所負責科研團隊成員的廉潔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等監督,認真抓好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線索要及時向紀監審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廉潔自律和改進作風的各項規定,帶頭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帶頭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帶頭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自覺加強工作作風和學風建設,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分院各單位紀委書記要圍繞單位中心工作,圍繞實踐“四種形態”謀劃、推進監督執紀問責,領導和組織紀監審部門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協助分黨組(黨委)建立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黨內監督,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牽頭組織紀監審等部門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規章制度,規范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程序,強化內部管理監督。加強對紀監審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督促其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分院紀檢組根據中央及中科院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監察審計處在分院分黨組和紀檢組的領導下,依據黨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中科院有關規定,對分院各單位領導干部實施監督和檢查,負責領導干部及分院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調查。負責分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對各單位反腐倡廉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科研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指導分院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和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辦工作。
第十五條 分院各單位紀委及監察審計部門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一)強化組織協調。協助領導班子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黨委研究制定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規劃、計劃和責任分解,開展檢查考核,促進任務落實。及時向領導班子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建議。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
(二)維護黨的紀律。協助黨委加強黨內監督,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中科院黨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紀律執行情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違反黨紀的行為。
(三)嚴格監督檢查。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和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加強對審計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職能部門、科研團隊履行監管責任的再監督、再檢查。開展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發現的頂風違紀行為并提出處理建議。
(四)開展警示教育。踐行“四種形態”要求,協助黨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年相對集中時間組織開展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開展任前廉政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工作。抓早抓小,對干部職工身上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心談話,提醒告誡并監督糾正。
(五)快查快結線索。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的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重要線索集體研判。建立信訪和案件查辦數據庫,信訪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領導班子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監審部門報告。執紀審查依規依紀、快查快結,一般性問題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先作黨紀處分決定。協助領導班子和上級主管部門,落實“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六)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完善紀監審工作機構和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對紀監審干部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加強紀監審干部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履職能力。紀監審干部要帶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廉潔自律和改進作風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組織領導機制,形成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強大合力。
(一)實行專題會議制度。各級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2次專題會議研究反腐倡廉建設,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做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完善責任分解機制。各單位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工作計劃、落實措施、完成時限,逐條逐項落實到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具體人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三)完善責任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責任人工作調動、職位或職責變化,由相應監督部門修訂完善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落實權責對等,避免責任落空。
第十七條 實行層層簽訂個性化黨風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設責任書制度,做到明確責任、傳導壓力,并作為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簽訂責任書隨領導班子換屆同時進行,一屆簽訂一次,責任人或責任內容如遇變更應及時重新簽訂。
(一)受中科院黨組委托,分院院長、分黨組書記與分院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訂責任書。
(二)分院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領導班子成員與所分管的下屬單位、內設機構、科研團隊、黨的關系在本單位的投資企業負責人等簽訂責任書。
第十八條 建立報告工作制度。分院領導班子和分院紀檢組每年年底前以書面形式,向上級組織報告當年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分院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紀監審部門每年年底前分別向分院領導班子和分院紀檢組報告當年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各單位要嚴格落實信訪案件處理情況請示報告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統計情況要按月報送,信訪舉報統計情況要按季度報送,發生違法違紀案件要當日報告,對干部職工進行黨政紀處理要提前報告。
第十九條 實行簽字背書制度。各責任人要對本部門本單位反腐倡廉建設責任分工、任務分解、專項工作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等重要工作進行審閱把關,提出審閱意見并簽名,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考核、責任追究和開展問責的依據。
第二十條 健全述責述廉制度。各責任人要結合年終工作考核和責任制考核,圍繞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作風建設、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和廉潔自律等內容,進行大會或書面述責述廉。落實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每年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責述廉,并將履行反腐倡廉建設責任情況和遵守廉潔自律規定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實行談話提醒制度。按照“四種形態”的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新任、連任、輪崗的領導干部和科研團隊負責人開展任前廉政談話。分黨組(黨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對有輕微違紀問題的干部職工進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黨政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部門工作人員,科研團隊負責人與科研團隊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開展1次廉政談心談話,督促提醒履行“一崗雙責”,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各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紀委約談制度。受中科院黨組委托,分院紀檢組組長定期不定期約談分院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分院各單位紀委書記定期不定期約談本單位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科研團隊負責人。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四風”問題頻發、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部門和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要及時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報告結果。
第二十三條 落實工作保障機制。各級領導班子要支持紀監審部門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保障紀監審部門聚焦反腐倡廉主業,監督執紀問責。分院紀檢組要加強對分院各單位紀監審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 責任考核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促進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分院分黨組每年對分院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檢查。
第二十五條 分院各單位應成立以黨委書記為組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的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每年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考核情況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領導班子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紀監審部門協助本單位領導班子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領導干部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或反腐倡廉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堅持“一案雙查”,發生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腐敗案件,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領導班子及相關人員的責任,開展問責。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一)發生窩案串案及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重復發生嚴重違反廉潔從業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問題的;
(三)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拒不辦理的;
(四)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壓案不查、阻擾調查,或不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的;
(五)內控制度存在明顯漏洞或執行不力,執紀執法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仍不進行有效整改,致使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
(六)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對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下屬失教失管失察,導致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
(八)對群眾舉報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線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出現嚴重辦案安全問題的;
(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的;
(十)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并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領導班子有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開展問責。其中,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改組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有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依規整改,談話或書面誡勉;情節較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具有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具有本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違反本細則,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監審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全面領導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個人的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細則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負責人,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職能部門負責人,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紀監審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適用于分院各單位。分院各單位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分院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北京分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暫行)》(科京發黨字〔2015〕6 號)同時廢止。
紀檢監督